欢迎访问公路纪实网!

《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7-15 来源: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作者:佚名

  解读人:占炜    厅建设市场处        联系方式:0551-63623471


  

  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安全生产条件保障,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规范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投入长效机制,省交通运输厅研究制定了《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各有关部门、企业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是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规制度的需要。近年来,随着国家一系列安全生产领域法律法规颁布实施,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新理念新规定新要求。交通运输部相继制定了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建立健全安全制度体系、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等方面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提供了遵循。

  是适应公路水运工程高质量安全发展的需要。进入“十四五”,我省仍将处于交通基础设施大建设的关键时期,随着我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中部崛起、长江经济带等国家战略深入推进,一批跨江、跨河和山区大型桥隧工程等重点项目陆续开工建设,工程建设面临的施工环境更加复杂,施工安全风险因素也更加突出,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保障作用日益凸显。多年来,我省在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长期按照财政部与国家安监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文件执行1.5%费率标准,安全投入保障和实际风险管控需求存在差距,亟须出台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既适当上浮了部分安全风险水平较高项目的费率标准,又进一步规范安全经费的使用。

  二、主要内容

  正文共五章二十五条,分总则、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支付、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和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四条,共4条,主要明确办法出台的依据、目的、适用范围和管理原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第五条至第十条,共6条,主要明确安全生产费用计算基础、提取标准,使用范围、上浮提取标准的五种情形,明确不能在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的十种情形。

  第三章安全生产费用的支付,第十一条至第十八条,共8条,主要是明确计量支付方式和程序,以及工程量变更、固定资产摊销、总分包、工程交工验收等几种情形下的支付规定;结合建设工程管理实际和广东等省做法,明确了工程交工验收后安全生产费用未计量部分(除变更费用外)原则上不再支付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四条,共6条,主要是规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费用计取和使用的责任,以及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共1条,明确《办法》施行日期。

  三、主要特点

  一是压实主体责任。构建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参建单位的管理责任体系,明确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各自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要求和主体责任。

  二是强化行业监管。明确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责任范围,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履行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计量支付实施监督管理。

  三是突出区别对待。贯彻新时期国家、行业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以提高本质安全水平为重点,结合工程项目建设实际,明确将5类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允许上浮至2.0%,助推高风险性工程项目安全管理能力提升,体现出制度设计的科学性。

  四是规范使用管理。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对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清单,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费用适用范围、不在安全生产费用列支范围等。


原文链接:https://jtt.ah.gov.cn/public/21701/120969861.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