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厅印发《关于贯彻实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2-11 来源: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 作者:佚名
经省厅2023年第1次厅务会审议通过,2月1日,省厅正式印发《关于贯彻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通知》。《通知》共3个部分,针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在实施过程中需省级进一步细化和规范的事项,对我省省内包车客运分类管理、道路旅客运输行政许可和备案工作程序、道路客运站许可和备案程序、定制客运备案要求等工作进行了规范。
一是规范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管理。明确将省内包车客运分为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和县内包车客运,并实行分类管理。规定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件有效期为4年,并实施到期换证管理;细化了许可征求意见要求;规定了《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内容全省统一及道路班线客运经营备案的具体要求;明确800公里以上客运班线实行“定车定牌”管理要求和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的具体要求;明确道路运输车辆强制报废年限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执行,规定班车客运标志牌编号规则。要求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企业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是规范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管理。明确市州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所在地竣工验收合格的客运站进行站级核定。规定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职责范围内客运站事中事后监管、核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备案的具体要求。明确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接纳持有效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及经营信息表的客运车辆进站经营;应具备落实车辆安全例检、实名制管理等要求的工作条件,800公里以上客运班线应在三级及以上客运站始发。鼓励汽车客运站及有条件的旅游景点建设旅游集散中心,并规定允许旅游集散中心对出行时间一致和目的地相同的旅游散客统一组织包车服务。
三是规范定制客运经营管理。强调定制客运经营者应当基于已经取得经营许可的客运班线开展定制客运。定制客运服务网络平台应具备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传数据的条件,应按照《定制客运服务网络平台上传字段及要求》实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传定制客运服务业务数据。要求定制客运经营者应具备为乘客开具客运服务发票的条件。明确定制客运经营者可结合线路运行实际和旅客乘车习惯优化运输组织,由客运站发出的客车可结合实际同时开展定制客运;可根据经营需要,自主灵活选择上门接送、定点接送、短途驳载等一种或者多种模式接送旅客。规定定制客运经营者要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应在旅客上车前完成旅客实名登记、行李物品安全检查;应当建立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制度,可委托客运站或具备条件的维修企业、检测机构等开展车辆安全例检;应随车携带《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报告单》,或由定制客运经营者将安全例检信息上传至网络平台。
该《通知》自2023年3月3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印发实施后,将为我省道路客运行业落实“放管服”政策、加快转型升级提供更加细致、更有针对性的政策引领。
原文链接:http://jtyst.qinghai.gov.cn/companynews/employees/2023-02-07-1516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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