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4-15 来源: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作者:佚名
各市交通运输局、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厅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通行效率,现将《安徽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2025年3月26日
安徽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通行效率,维护高速公路使用者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安徽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及其收费站、服务(停车)区等场所的运营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全省高速公路应当聚焦交通大动脉战略定位,突出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安全、高效率运行、高品质服务,构建全省统一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体制,实行统一收费结算、统一信息管理、统一应急保障、标准化管理。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范围内的高速公路工作,依法对高速公路运营管理进行监督指导。成立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委员会,负责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和路网运行工作,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省交通运输联网指挥中心)承担管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地建设高速公路的运营管理工作,并协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其他高速公路路段的应急保障、保通保畅工作。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第五条 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联网中心)具体承担全省及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数据清分、资金结算、统计分析、密钥管理、收费秩序维护、业务协调服务以及联网收费软件系统建设、运行、维护等工作的组织和指导,定期通报收费系统运行指标,督促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做好收费系统维护、规范收费业务流程等工作。并负责与交通运输部收费公路联网结算管理机构和外省联网结算管理机构协调联系。
第六条 省高速公路联网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联网公司)承担联网收费清分结算、稽核、数据统计及查询等具体工作,负责全省ETC发行运营服务及推广应用、联网收费系统运行监测、“96566”热线服务等工作。
省联网中心、省联网公司在管委会及其办公室指导下开展工作,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工作重大事项需经管委会会议研究通过后实施。
第七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承担所属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的具体工作,维护和管理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保障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二章 路网运行管理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设省高速公路路网运行平台,会同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气象部门,做好全省高速公路路网运行监测、应急处置调度和出行信息服务等工作,推进高速公路与普通公路的协调联动、高效运行。
第九条 省、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建立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做好信息通报、定期会商、隐患排查整治、巡逻巡查、拥堵治理、突发事件处置等相关工作,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
因交通阻塞、中断等需要对车辆进行疏导或者分流时,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时采取措施,引导车辆驶离或者绕行,并发布信息和绕行指引。
第十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采集路网运行、监控视频、路况等信息数据,按照交通运输部相关规定进行备份、使用、报送。计划性交通阻断事件,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会同一路多方和属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绕行方案,并提前5个工作日报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前72小时登录“公路网运行监测管理与服务平台”、“安徽高速公路公众出行信息服务平台”,向交通运输部和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计划性交通阻断信息,并同步向社会发布公告,明确绕行方案。
第十一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对高速公路易拥堵路段、特长隧道、特大桥梁、互通立交、收费站、服务区等重点区域,制定相应的疏堵方案,采取信息指引、车流疏导和按照规定程序实施改造扩容等措施,提高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十二条 除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重大交通事故,施工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外,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不得擅自关闭高速公路的收费站、服务区。
第十三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针对自然灾害、交通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等情形,组织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的设施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章 收费管理
第十四条 高速公路收费实行全省联网、统一清分、结算和管理。实行联网收费的高速公路应当提供多种收费服务方式,推广电子不停车收费。
第十五条 省联网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数据档案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相关数据,不得截留、删除、伪造、篡改、泄露。定期向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公布联网收费数据等情况,同时向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相关数据。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有权查询所属高速公路收费结算信息,对车辆通行费结算数据存在异议时,省联网中心应当调查核实,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数据与资料。出现结算数据错误的,省联网中心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六条 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遵循“统一开户、全额汇缴、定期清分、集中管理”的原则,收费站通行费(含现金、移动支付)应当及时足额缴入通行费专户。
第十七条 省联网公司应当与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签订服务协议,按协议约定收取路网运行服务费,未按期支付时,由省联网公司上报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经协商后,在下一季度通行费结算资金中予以扣除。省联网公司应当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收费公路联网收费运营和服务规范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上传联网收费数据,保障联网收费系统正常运行,并对所属高速公路收费系统网络安全、收费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九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所辖收费站应当合理开通收费车道、配备收费工作人员和移动收费终端,保障车辆快速通行。
第二十条 收费站工作人员在岗期间应当着装规范、文明服务,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收费公路联网收费运营和服务规范要求实施现场操作,保障车辆通行顺畅,禁止在收费站区从事与高速公路收费服务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依法设置称重检测设施设备,对货车进行称重检测,对违法超限运输的,应当拒绝其通行,并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有条件的高速公路入口应当设置车辆外廓尺寸自动检测设备。
新建、改建高速公路或者有条件的高速公路入口应当设置车道供超限超载车辆驶离。
第二十二条 新路段、收费站建成后,应当及时进行联网收费系统并网。ETC天线、自助交费(发卡)机、读卡器等收费系统关键设备需通过省联网中心组织的兼容性检测后,方可并网运行。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有收费系统调整需求时,应当向省联网中心报备,严禁擅自变更、调整收费系统软件。
收费系统出现异常时应当及时向省联网中心报告,省联网中心应当及时组织排查异常问题。
第二十三条 省联网中心应当加强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客户服务体系的建设与管理,省联网公司负责客户投诉处理工作,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ETC合作发行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客户投诉处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规定时间内限时办结。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所辖收费站设置综合服务点,做好ETC发行服务和客户出行服务保障工作。
省联网公司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并及时提供与投诉处理相关的通行记录、车道日志、图像、视频音频、电话录音等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2个月。
第四章 服务区管理
第二十四条 高速公路服务(停车)区建设选址应当充分考虑运营需求,尽量邻近城镇、产业园区等,并与高速公路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开通,做到布点合理、设施完好、功能适用、安全便民、生态环保。
鼓励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结合地域特点,推进服务区与旅游、文化、乡村振兴、新能源等产业的融合发展,创建具有地方特色、文化特色的主题特色服务区和开放式服务区。
第二十五条 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和社会效益优先的原则,依法经营、规范管理、优质服务。向社会提供停车、短暂休息、饮水、如厕、加油、充电、修车、餐饮、公路出行信息播报等基本服务,停车场、公共卫生间、加油站(充电站)、便利店(含无人售货机)、饮用水供应等基本服务场所应当全天候运营。
第二十六条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做好服务区运营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环境保护及污染防治工作,保障良好的运营秩序,提升服务质量。
第二十七条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加强服务设施日常管养和改善提升,确保设施设备运行正常、功能齐全,加强人员安全教育。建立经费保障长效机制,每年提取不低于上年度车辆通行费收入的1%,作为维修资金,确保专款专用,根据需要用于服务区服务设施设备维护更新和服务区经营单位的公益服务。
第二十八条 高速公路服务(停车)区商品经营单位应当诚实守信,明码标价,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鼓励服务区实行大众化商品和服务“同城同价”制度,为社会公众提供质价相当的商品和服务。
第五章 养护管理
第二十九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编制年度养护计划,通过经常性、及时性、预防性、修复性养护,延长公路使用寿命,保持设施完好。
第三十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逐步建立覆盖高速公路路基路面、桥涵隧道、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等养护管理系统以及相关数据库。不断扩展信息应用场景,利用信息化加强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管理,推广长大桥隧、高边坡健康监测、养护施工质量管控等技术应用。
第三十一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每年应当安排足额养护经费用于高速公路养护,确保所辖高速公路技术状况处于“优”等级,平均MQI不小于90,平均PQI不小于92。每年提取不低于上年度车辆通行费收入的8%,作为养护基金,专款专用,根据相关规定和实际需求用于道路及附属设施养护。
第三十二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养护巡查和路况检评制度,及时掌握道路及桥隧技术状况。
第三十三条 高速公路因遭受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发生损坏、损毁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抢通和修复。
第三十四条 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的维护和保养,保持减少振动、降低噪声设施正常运行,高速公路服务水平为4级及以上时,因车流量快速增长对高速公路沿线噪声敏感建筑物带来噪声污染时,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应及时采取管理或者工程措施,减轻噪声污染。
第六章 应急保障管理
第三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做好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重大活动保障、重大抢险等应急保障工作,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服从调度安排。
第三十六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机制,做好与属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急预案的衔接,形成快速高效的应急反应机制。
第三十七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设置应急储备库,组建满足应急需求的应急抢险救援队伍。鼓励配备无人机等设备加强巡查,必要时开展应急物资的投放。
第三十八条 应急教育培训与演练工作应当纳入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的日常工作,定期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第三十九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承担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主体责任,提供高效、优质的车辆救援服务,合理布局经营路段车辆救援服务站点和救援力量。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拖车费、吊车费按照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核定标准收取;其他清障救援服务收费标准由当事人和清障救援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省、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运营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的,应当要求限期改正。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在期限内拒不改正的,省、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置。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纳入收费公路实行联网收费的一级公路及其收费站等场所的运营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